隱私權政策

即享券隱私權政策

親愛的用戶您好,
感謝您使用即享券服務(下稱「本服務」),本服務係由新加坡商宜睿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宜睿智慧」或「本公司」)提供。為保護您的個人資料安全及權益,本公司依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及相關法令規範,制訂本政策以維護您個人資料及隱私權,任何用戶使用本服務時,即表示您已閱讀、瞭解並完全同意接受本政策之所有約定條款與告知內容。

 

壹、個人資料蒐用目的

(下列代號係參照法務部公告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代號及項目名稱嗣後如經法務部公告變更,亦隨同變更之):

  • 040 行銷
  • 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 060 金融爭議處理
  • 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 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 090 消費者、用戶管理與服務
  • 091 消費者保護
  • 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 135 資(通)訊服務
  • 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 148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
  • 152 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
  • 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 176 其他自然人基於正當性目的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貳、個人資料類別

以宜睿智慧與您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宜睿智慧蒐集您之個人資料,其類別係依據法務部公告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說明如下:

  • C001-辨識個人者,例如:姓名、職稱、住址、工作地址、以前地址、住家電話號碼、行動電話、即時通帳號、網路平臺申請之帳號、通訊及戶籍地址、相片、電子郵遞地址、電子簽章、憑證卡序號、憑證序號、提供網路身分認證或申辦查詢服務之紀錄及其他任何可辨識資料本人者等。針對上述資訊取得或公開、維護資訊準確性,以及確保資訊被正當使用,宜睿智慧已實行適當的實體、電子與經營管理程序,來保衛與防護網路上所蒐集的資訊。
  • C036-生活格調,例如:使用消費品之種類及服務之細節、個人或家庭之消費模式等。
  • C093-財務交易,例如:收付金額、信用額度、保證人、支付方式、往來紀錄、保證金或其他擔保等。
  • C103 資料主體之商業活動,例如:商業種類、提供或使用之財貨或服務、商業契約等。
  • C102 約定或契約,例如:關於交易、商業、法律或其他契約、代理等。

 

參、個人資料蒐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期間:個人資料蒐用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或宜睿智慧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 地區:本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宜睿智慧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宜睿智慧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 對象:宜睿智慧、宜睿智慧集團或與宜睿智慧或前述公司因本服務之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業務等)或顧問(如律師)、業務委外機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 方式:以非自動化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利用方式。

 

肆、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用戶就宜睿智慧保有用戶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 得向宜睿智慧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宜睿智慧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得向宜睿智慧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 得向宜睿智慧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宜睿智慧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用戶請求為之。

 

以上權利,台端得透過下列管道行使:

 

伍、用戶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用戶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用戶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宜睿智慧將無法進行必要之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用戶相關服務。如果您有任何問題或建議,請透過下列管道反映:

 

陸、隱私權政策之修訂

您同意宜睿智慧有權修訂本告知事項,並同意宜睿智慧於修訂後,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公開於網站或其他足以使您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以前述方式告知提供詳載本告知事項內容之網站連結),告知您修訂要點及指定網頁,屆時,請您詳閱指定網頁內容。

 

柒、依循準則

如您與宜睿智慧先前簽訂之契約或文件所定與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國際傳輸有關條款與本告知事項有所歧異者,以本告知事項為準。

 

捌、準據法

本政策解釋、補充及應用均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任何因本政策而涉訟者,悉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版本:v1.1

修訂日期:2023年11月01日

生效日: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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